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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房屋交付权

2024-07-1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预告登记的请求具有排他性,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预先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分析

办理预告登记后交付房屋的请求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拓展延伸

房屋预告登记后如何确保交付权的有效性

房屋预告登记后,为确保交付权的有效性,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买卖双方应签订明确的房屋交付协议,明确交付时间、方式和条件。其次,买方应及时支付房款,以确保交付权的有效行使。同时,卖方应保证房屋符合预告登记时的承诺和条件。如果卖方未履行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可能要求赔偿。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对房屋交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付权的有效行使。最后,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综上所述,通过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房屋预告登记后交付权的有效性。

结语

房屋预告登记确保交付权有效,需签订明确交付协议、支付房款,卖方履行承诺。购房者可委托律师或机构监督交付过程,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通过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告登记后交付权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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