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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拆迁的时候离婚能在离婚后拆迁吗

2024-06-2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离婚时农民拆迁安置房能否分割要视情况而定。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能够进行分割的,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延伸】

问:拆迁安置房能不能办房产证?

答:拆迁安置房能不能办房产证,主要看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拆迁安置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办理房产证

离婚,首先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去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需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离婚主要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是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如家暴,外遇等,可以要求少分婚后取得的财产。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女可否要拆迁安置房

离婚了安置房能不能分,需要看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结婚之期,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房产,在结婚以后因为政府的相关征收政策而被征收的话,夫妻双方可以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并且可以不用交任何费用。征收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人有责任给予被征收拥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人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安置房仅仅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它的价值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并且是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为基础,所以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的。如果在结婚之期,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由于征收政策被政府征收的话,夫妻双方可以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得到自己的安置房,但是因为安置房与被征收的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差价,而且这个差价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出钱结算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能改变安置房是原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使原一方婚姻的财产出现了增值,那么婚姻的财产增值的部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如果在结婚之期,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因为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的话,夫妻双方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如果是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安置房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夫妻双方结婚以后被拆迁的话,其中的一方的父母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话,安置房应被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在这个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话,这个出资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的一方的话,那么拆迁安置房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怎么分割

第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第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出嫁离婚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1、离婚时,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另一方无权获得安置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双方一人一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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