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付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以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机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才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