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企业组织形态,它没有资本限额的要求,而有限合伙人的引入实际也就解除了部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如何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理论界和学术界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西方各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法定保险、专项资金、资产取回等制度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完整保护。 (一)法定保险 美国各州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合伙企业都必须合伙企业保险,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强制保险的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合伙企业整体性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购买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合伙企业保险,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各州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州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第二,合伙人的个人保险。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建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个合伙人正常购买的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10万美元。第三,单项业务保险。新泽西州则要求按每项业务来投保,保险金额从1万至10万美元不等。 (二)专项资金保证 在合伙企业无法购买到相应保险的情况下,如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相同,合伙也可以通过设定一项独立的财产,或者设定一项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有些州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合伙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而德克萨斯州则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应设立10万美元的银行存单或政府债券形式的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 (三)资产取回制度 在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很容易转移到其他合伙人的名下,最终用以偿付投资者损失的最多只有注册资本。因此,必须对有限合伙在清算前资产的转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的在《破产清算法》中设立了资产取回制度,规定取回资产的范围涉及合伙成员在合伙无清偿能力前2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它意味着,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的2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当然,合伙人为合理的家庭开支而提取的款项除外。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