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所需提供材料前往税务部门提交。一般来说,这些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企业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
主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若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内容有变化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若发现纳税人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若审核无误,则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4)、清缴。
企业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清缴税款。至此,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操作完成完成。
所谓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一、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还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俗称查账报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