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疾险通常是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内所发生的危重疾病提供的保障,但对危重疾病的定义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具体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既往病史不属于危重疾病的定义范围,可以通过维权途径寻求解决。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风险状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风险状况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如实告知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人未就未告知的情况提出批准或者改变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视为认可未告知的情况。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拒绝理赔,不得违法抽逃保费。
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综上,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既往病史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范围,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如果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