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严会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内容非常丰富,因为时间的关系我简要的谈一些想法。大家都知道,今年在我们上海监理行业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组织制定《上海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长令),为了配合市长令的出台,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以【20xx年】623号文件颁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借今天的会议,对623号文件进行宣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文件所规定的建设监理的五项新制度
第一项,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制度。
以前我们对监理企业资质只有在申请的时候和监理企业资质到期换证的时候才核查相关资料,平时几乎不查。实际上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变化,有些单位已经不符合资质的要求,比如说,原来成立时候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年以后走了不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总数已经不满足资质的要求。所以这次文件很明确的指出要实施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在动态考核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监理企业有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所颁发的资质证书。这样的动态考核,市安质监总站承担了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安质监总站是如何实行动态考核呢?我们的想法是,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比如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涉及的监理单位要实施资质动态考核;比如说,在全市各项综合性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发现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监理的职责,被全市通报批评曝光的监理企业应进行动态考核;再比如说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企业要实施资质的动态考核。
第二项,监理取费新制度。
有关监理的费用,现在随着监理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监理取费越来越低,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由于监理取费过低,企业不可能高价聘请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实施监理,因此,许多监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令建设单位不满,造成了恶性循环。所以监理的费用问题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这次文件中明确提出监理的费用不纳入监理招投标的范围,监理的取费就是依规取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监理费,这个规定就是国家发改委【20xx年】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此外,招投标监管部门对监理的招投标手续备案的办理过程当中,要核查监理的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工程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建设单位必须要提供向监理单位支付全额监理费用的银行凭证,同时要有监理单位的发票,这个工程才能实施竣工备案。通过这样几种方法强制建设单位按规支付监理费用。最近市府领导指出:上海的监理一定要加强,上海监理的收费要取国家取费标准的上限,而且在上限的基础上还要上浮百分之二十,一定要使监理单位留住人才。
第三项,监理人员到位检查制度。
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上报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洋洋洒洒十几个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等都有,但是这些人员是否每天到位?监理人员到位履职的问题是个大问题,以后,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把当天的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作为检查的内容,包括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等。
第四项,监理从业人员责任的终身追究制度。
其实这不是新的制度,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管当事人是否退休或者已经调离岗位,都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当时应承担的责任。市建交委623文很明确提出,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这句话似乎是老生常谈,但是这次在文件当中特别指出: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等责任,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就是说由于某个监理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总监要承担同等责任。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担任总监,总监应责、权、利统一。
二、文件重申建设监理五项现行制度
第一项,受监工程总数控制制度。
文件再次强调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征得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而且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第二项,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综合评价制度。
关于建立诚信档案,以前还是主要停留在企业,现在逐步要关注个人,比如说受到行政处罚的档案上要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字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字,因此这不仅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诚信档案,二者共同组成。
第三项,监理的招投标的新制度。
以前监理的招投标就是价格的竞争,现在按照文件的规定,监理的费用不作为招投标的内容,新的招投标办法更关注人员配备,比如总监的配备,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还有监理大纲,根据工程的情况如何实施监理,在监理大纲中体现出现;监理单位的业绩问题,社会信誉情况等,以后监理招投标的内容可能会出现根本变化,不再以监理费用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第四项,质量控制资料的签认制度。
我们发现许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没有认真的履行职责,进行检查和审查,令许多较差的施工单位钻了空子。这次文件明确强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也可委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应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未经签认的质量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可见控制资料的重要性。
第五项,监理现场的报告制度。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要发书面通知单甚至停工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虽然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但是监理也要权衡利弊,当一旦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时候,孰重孰轻,自己要进行衡量。
现在回过头来看623号文件,还是感觉到有一些遗憾和不足,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具备操作、不完整的地方。当然,这些遗憾和不足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细化、修订和完善,为监理“市长令”打下基础。我们希望“市长令”的出台能够对我们全市监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我们的行业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