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系具有合格资格的投资企业,乙方系的在职员工,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及不改变乙方现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甲方聘用乙方为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乙方目前担任我公司,从事;
2、甲方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及专业销售工具,协助其建立良好的销售环境;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
4、乙方需定期为所管理之俱乐部的售员工进行相应培训,提高销售人员销售技能;
5、甲方对完成业务指标的员工将给予提成,对于工作优秀的员工甲方将给予现金或提升等其它方式的奖励;而未能达到公司指定业绩及纪录的经理/店长,公司亦相应考虑,扣工资或将其降职、开除;
6、乙方目前月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且所负责管理俱乐部店每月完成总任务后将给与提成,具体比例按照每月公司任务与提成规定执行。
7、本协议从年月日正式开始实施;
8、乙方应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不得采取(如诋毁、污蔑、造谣、夸大事实及欺骗)等方式;
9、 乙方明白甲方所提供之培训形式为先进健身工业标准。为保障甲方之竞争力,乙方不得于离职(包括被开除或自动离职)之后一年内,以受薪、非受薪或顾问形式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或做出任何形式之资料提供。乙方亦不得于任何情况下,将健身俱乐部的任何资料,包括销售形式、方法、价格、会员资料、人事制度、工作人员资料及公司发展方向,对外泄露。有违者一律诉之法律手段。甲方亦保留一切起诉的权利,以追讨乙方因以上行为而造成对甲方经济损失。
10、乙方不得进行甲方规定以外的业务,如推销产品等,公司规定除外;
11、乙方应保持最专业、积极及乐观的工作态度,绝对服从总公司命令并以最佳的服务态度代表甲方开拓业务;
由公司下列人员签署和盖章:
(人事和行政经理)(雇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