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就甲方转让股权给乙方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x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现有实际股东为、,其中持股比例为50%、持股比例为40%、持股比例为10%。
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转让价款为x万元整()。
2、前款约定的转让价款,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
乙方依约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的手续,将股权变更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员名下。
2、甲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按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2、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从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收回股权,并重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股权,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将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2、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成就时,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的,经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办理变更的,违约方应每日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签订的文件如与本协议约定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