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 女儿_______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银行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 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3、 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_次,甲方于寒暑假在征得女儿同意情况下可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__天,如甲方临时或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 房屋:
(1) 夫妻婚后共有房屋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现协商该套房产归 方所有, 方同意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配合 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 乙方名下房屋归乙方所有。
3、 其他财产:
(1)甲乙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2)甲方名下汽车________ 归 ________方所有。
4、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 万(大写: 元),此款在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后付清。
四、 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 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 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的字词义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分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知识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
一、约定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在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他人财产。否则,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他人财产的约定就会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不得再婚的约定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不能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附条件、附期限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身份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两种形态,即确定地存续,或确定地解除。如离婚协议中约定所附条件发生,或附加一定的期限,而婚姻关系的效力取决于该条件或该期限,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这违背了婚姻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地位无法安定,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稳定。
五、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被继承人只能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六、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因内容具有违法性,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七、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如父母在子女18周岁以后仍给以帮助,则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这种约定因内容具有违法性而无效。
八、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很多闹得不欢而散的父母,会考虑将房产留给孩子。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直接会导致子女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九、剥夺不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约定
有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子女能安定生活不受打扰,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探望子女。该约定侵犯了子女的权益,给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阻碍。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以约定的方式剥夺探望权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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