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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