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使用性能、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照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的;
(五)房屋内部结构擅自改动、重新分割的,不单独成间的;
(六)房屋安全存在隐患(无窗或门窗过小、电线老化、室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剧有毒物品或液化气桶等)的;
(七)走廊、过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疏散困难的;
(八)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况。
三、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身份证明等方可向乙方出租房屋;
(二)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房屋出租人不居住本地的应指定委托管理人;
(三)与非出租的房屋应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割措施;
(四)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四、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房屋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
(二)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安全使用管理
对于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承、出租双方都应具有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房屋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是:
(一)出租方每层公共部位和房间的.门厅,应张贴逃生示意图。出租房不得改变原建筑分隔及隔断,应保证建筑楼梯和疏散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
(二)出租房每层公共部位应配置一组灭火器材(清水泡沫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砖木结构建筑,提倡安装简易水喷淋灭火设施,增设逃生缓降器。
(三)出租房的配电量应当与承租人的用电量相符,电气线路须穿管敷设,电源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器材上。
(四)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对于房屋承租方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不得在承租的居住房屋内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加工、配置等生产作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具,严谨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常识,熟悉住处的疏散逃生通道,会报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
(三)房屋承租人发现房屋内部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要求其消除。
六、公共部位的管理
房屋若发现相邻或同幢房屋中的公共部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与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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