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王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X县X路34号
联系电话:
贵院受理的原告张、王诉被告谢、一案,因XX公司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XX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王
二〇xx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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