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隆回县司门前镇大茅坪村4组20号。
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黄埔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4500元/月2.5个月);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从x年9月至x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4500元/月11个月);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4500元/月6个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1月4日至x年7月15日的医疗费36935.59元、交通费1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45元(50元/天70%147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47600元(4100元/月30%12个月10年);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个月);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405000元(4500元/月75%12个月10年);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00元(4500元/月12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819198.59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于x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月工资为45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x年1月4日上午9点上班时,刘在公司仓库F1号库内装卸货物时从5米高的货物堆上掉下,当时由120急救车接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一、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硬膜外下积血2、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鼻漏4、右眼眶内侧壁颧突鼻骨骨折5、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二、右中上肺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三、右侧6、7肋骨骨折;四、有肩锁关节脱位;五、右侧髋臼撕脱骨折。 由于申请人无力负担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医院强行要求出院。申请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医院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需专人陪护。x年3月1日,申请人的受伤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事故。x年7月29日,申请人经过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从x年1月4日起至x年7月4日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