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买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经纪方:隆城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
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 ,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 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买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的维修基金,卖
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
费用;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如有)不在
退回。另外,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
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 ),卖方保证对该物业
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
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该物业之情况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
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
该物业不能交易过户手续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
整(¥ 元),该成交价不因房管局测绘面积的变动而改变,如有
该物业已安装管道煤气、有限电视等设施,则成交价已包含该物业之煤气初装费、
有限电视初装费、收楼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买方应按照附件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将楼款支付给卖方(如买卖双方不选择附件中
之付款方式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同时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地察看及了解该物业,故对该物业的座
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产权情况、周边环境等
均予以认可。
第六条 是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房改房公用分摊面积费用(如有)以【买
卖双方各自支付】【 】的方式支付。
第七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日期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
卖方在交付该物业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的欠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
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八条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收获该物业。该物业之现状;
1、【不带租约】【带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卖方
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
2、【不带家私电器】【带家私电器(买卖双方另行签订家私电器清单)】
第九条
第十条 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
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加
以该物业存在的按揭贷款,在未办妥转按或涂销抵押手续前,卖方仍需按时向银
行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确认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
合同,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于本合同签
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 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
询及中介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
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则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已支付
的咨询及中介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经纪方不代收代管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
交易托管业务。如需经纪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须将权
属证明原件交给经纪方,并由买卖双方公证委托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应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
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需退回买方已付的
所有费用。
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
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
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应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
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
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
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
10%作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确认,经纪方与买方或卖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经纪方出具的任何
声明、承诺书等文件,必须加盖经纪方的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纪方任何两方或三方争议且无法协
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即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如卖方或买方委托他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则卖方或买方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向
经纪方连带承担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卖方同意买方或经纪方可将款项存入下述账户,视同卖方已收取款项:
开户银行名称: 户名: 账号: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
天内视为到达。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内容必须一致,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
经纪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附件一: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由买方按下述第 项支付楼款并办理交易手续。如在交易过
程中,因房管局等政府部门或银行原因导致延期的,则时间相应顺延。
1. 一次性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作为定金。
(2)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首
期楼款(已包含定金)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元)应在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天支付。
(3)于交易过户完成当天(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付清楼价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交易过户手续需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
2. 按揭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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