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被拆迁户)
乙方:(开发商) 委托代理人:住房位于旺隆镇兴旺社区公社坝坝对面,是由当时乙方在此搞房产开发修建并还于被迁户罗贵平的住房,面积135.47m,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贵平愿自动放弃此住房住房135.47 m的面积使用权。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住房所有权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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