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的理由如下第 款: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
计 元;
2、经济补偿金计 元。
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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