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xx年12月24日0时5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本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发票,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车辆修理费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发票、各相关明细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三、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得在今后以乙方收条向乙方索取任何钱款。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坪县交警大队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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