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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

2023-01-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寸。

  3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④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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