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以招标设备清单为主,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范围超出承包人资质范围,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按合价包干。综合单价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下达而调整超过±5%时,则作相应的调整。±5%内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开工日期,具体以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前竣工。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工程的特点为:合格)。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5.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1)按本合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暂定本工程的中标价 元为合同工程总造价。
(2)此中标价不包含:监理费、消防验收费、手术室医用设备验收费
5.2.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5.2.1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发包方应按时返还该款项,若不按时返还每天则按应返还款项的5%计算滞纳金支付承包方。)
5.2.2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所送的工程量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款划拨、修改文件等一切应由承包方审定的文件必须在三天内审定批复,因发包方末及时审定、及时划拨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停工、窝工,承包方概不负责,工程顺延。
5.2.3发包方应对发包项目的合法性负全责,承包方可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手续报建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含承包方被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全部由发包方支付,因发包方报建手续不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工期顺延。
5.2.4因设计变更及发包方新增加的工程工程项目,收到承包方的签证和报告后应在15天内进行审定,并付增加签证款项的90%给承包方。
5.3、工程量确认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绘制的竣工图必须是现场实际发生完成的项目与数量的真实反应,工程量按实计算;隐蔽工程必须以发包方、监理、施工单位现场签字确定后的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依据;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等以有效的设计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7.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7.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国家规定。
7.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设计图纸及其所附技术要求及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7.2.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
7.3.图纸
7.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7.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配合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50米内,其余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按现场情况预计工程造价,在工程量报价已含。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并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套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完成,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核,经验收无误后办理测量基线交接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监理工程师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提供足够场地给乙方使用,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搭设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通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保卫,并承担一切费用。发包人有其它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其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程总价3%的管理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吉林省有关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各项成品未正式办理移交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发包人指定要求配合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和现场施工管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政府部门检查而产生的费用则另行签证确认。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15天内,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
8.3 其他相关工作
8.3.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 36—20__)。
8.3.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8.3.3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8.3.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3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师
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__ 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2)发包人派驻的施工员
姓名:_ 职务:__ __
职权: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项目经理机
项目经理:姓名:_ 职务: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进度计划
9.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3天
9.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9.2.工期延期
9.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遇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工程顺延。
9.2.2如有增项,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9.2.3如遇增项为承包人无资质施工的范围,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因此造成的施工进度停滞由发包人负责,且工期相应顺延,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的顺延,费用的增加等)由发包方承担。
十、质量与验收
10.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合格,因承包人违反打操作规程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要求为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的延误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0.1.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
10.2.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
十一、安全施工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1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3.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3.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在采购建筑材料时,需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已采购的材料设备无法适应工程需要,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的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三、工程变更
变更设计经监理单位、发包方单位审批,否则发生的工程不予承认,工程洽商不作计量依据。所有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工程量的书面资料,必须于施工竣工前由发包人、监理方盖章确认,否则,施工竣工后,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14.1竣工验收
14.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照工期期限后30天内将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工程结算连同竣工报告一式伍份交发包人。
14.3竣工结算
14.3.1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在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
14.3.2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计算单价。或施工前双方协商单价。
(4)发包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齐全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送交发包人审核确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最终审定,按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作为支付结算价款依据。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结算最终审定时间不得超过35天,否则视作同意按承包方送审价进行结算
14.4 工程保修期: 两年 。
十五、索赔和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采取 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4)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其他
16.1、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16.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3、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统一投保内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6.4、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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