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男,1978年__月__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__路___弄__号_室。
李岚,女,1975年__月__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__路___弄__号_室。
吴军与李岚20__年__月_日登记结婚。儿子吴__20__年__月__日出生。现经双方反复协商,就自愿解除夫妻关系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行。
1、吴军和李岚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在办妥双方上海市浦东新区__路___弄__号__室房产归李岚所有的过户变更手续、吴军将自己户口迁出李岚住处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儿子吴__由吴军直接抚养,由于李岚经济收入微薄,可以不支付儿子抚育费。李岚在不影响儿子___学习和健康成长情况行使对儿子吴__的探望权。
3、双方现有电视机、洗衣机、电脑、冰箱、空调等所有家具物品,吴军自愿放弃分割,全部归李岚所有。双方个人衣物和生活用品分别归各自所有,吴军清理自己个人衣物时,李岚自愿给予协助。
4、吴军与李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没有共同债务,也没有共同债权。如今后发现有关债务,不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借款人自行清偿,与对方无任何关系。
6、吴军与李岚一致认为,本协议每一个条款都是双方深思熟虑的真实意愿。订立本协议是个严肃的民事法津行为,一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解除婚姻关系,则须经离婚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三份,吴军与李岚各执一份,提交离婚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吴军(签字): 20__年__月__日
李岚(签字): 20__年__月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