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名称)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章品立 单位地址 新昌县人武部对面 施工工地地址 南岩路南侧 乙方(劳动者)姓名 杨苗夫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1.2.10 籍贯浙江嵊州市谷来镇石城新村打石溪下庄33号84号 身份证号 330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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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2 款确定)
1、本合同于20xx年9月1日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招用乙方在 人和景园二期 (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数(质)量要求 合格 。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1、甲方应制作工地人员花名册、工地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由项目部负责发放,并由乙方本人签字确认领取。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支付。
2、按月支付工资的;每天支付人民币 150 元(按考勤日计算)。
3、按计量(件)计算的;根据工作进度每月 按实际完成量的75%支付生活费。
4、甲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
5、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余款2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
3、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
五、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2)乙方有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4)乙方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危险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确保劳动条件的。
八、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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