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许):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被许):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并生效,签约双方是(名称)(许),(公司的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和(名称)(被许),(公司所在地名),其主要营业处在(地址)。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或"服务")指的是(用必要的和适于本许可实际情况的专门术语进行描述)货物(或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是与许正在使用而被许将要使用的商标相联系的。
2."许可商标"指的是(标识正被许可的商标),如附录A所示。
第二条 背景说明
关于其产品,许已经选用并正在使用本许可商标,该许可商标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如附录B所示。
许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已获得并保持着独一无二的以许可商标出售其高质量货物的良好信誉。
被许认识到本许可商标的价值及其有效性,希望从许得到非独占许可。
许愿意将该许可商标的非独占许可授予被许。
第三条 授权;所有权
1.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授予被许非独占许可证:在附录C中充分描述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中,被许可以使用本许可商标。
2.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证是有限制的(具体规定被许限定的工厂或地点生产,以许可商标销售的产品)。
3.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限于地域范围(具体规定的被许以许可商标向第三方和分公司或其他有关的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地域范围)。
4.按第三条第1款授予的许可不赋予被许让他方为其制造产品的权利。(若赋予这种权利,即被许可以让附属或有关的公司为其制造产品,或分许可给第三方,则这样的权利应加以特别规定)。
5.被许确认许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保证尊重和维护这一所有权,在许可商标的使用中被许保证不损害许名誉和利益,被许理解并同意:除本协议规定的许可商标的使用权外,本协议未授予被许任何别的权利、资格或利益。被许不怀疑许对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或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 许可期限;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1.若不是按规定提前终止,这里授予的许可将自生效日起持续 年。
2.如遇下列情况,许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许;被许违反本协议的重大条款;被许宣告破产或肯定无偿付能力;被许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占有其资产或政府当局查封了被许财产;被许进行拍卖或甩卖;被许与别的企业合并。
3.协议的终止
A 这里授予的许可证应按规定终止。
B 协议终止后,被许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C 协议终止后,被许应停止一切自认为有许可商标使用权的活动,停止一切自认为与许相联系的活动;除了万一因被许违反协议,许终止许可外,对于终止日前收到的定单、被许可以照常供货。
第五条 报酬
1.当事双方确认协议关予报酬的规定是充分的适当的。
2.在本协议生效日后 天(例如10天)内,被许应付给许 美元。
3.被许同意因在推销产品(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而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被许销售额的 %计算。每月15日前支付,按上个月总销售额计算使用费。申报上月总销售额的同时应支付上月的使用费。总销售额不应包括附加税、营业税或由被许向顾客收集的其他税。因这些税款只是附加在产品价格上由被许收集并付给政府的。
第六条 财会帐目
使用许可商标或与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情况被许应作完整而精确的记录,并加以妥善保存。唯一的目的是用于确定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按照本协议得到了正确执行。许或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及正常营业时间内审查被许帐目,审查费用由许自己负担。若发现差错超过5%(按报告的总销售量计算),则被许应赔偿许全部的审查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许派出的审查人员工资等。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保持;商标使用方式
1.所有使用许可商标的货物,其制造、宣传和销售必须与许所提供的产品规格一致,其规格列于附录C中,不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许可随时予以修改。
2.被许同意在维持许标准和控制其所销售的所有与许可商标有关的货物的质量和性能方面与许合作。
A.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许认可,许不得无理扣留。许在收到所述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告诉被许。如果不认可,则许应说明其理由。
B.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适当时间,一旦许提出要求,被许应及时向许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其宣传广告的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许规格和标准,许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被许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谋求许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3.被许同意,仅以许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使用许可商标,在未得到许书面认可前,不在许可商标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4.在每次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中,被许应严格遵守一切标记规定,这是法律的要求或者是为了保护许在许可商标方面的权利。按照可适用的法律行事。根据许书面要求,被许同意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许授予的许可。
第八条 保证
1.许保证自己是本许可商标的所有者;许未发现由于销售本许可商标产品而侵犯任何别的权利;许有权签订本协议,可以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授予被许。
2.许对被许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3.被许保证有权签订本协议;保证不因承担本协议的义务而违反它作为当事方的其他协议;保证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的方式使用本许可商标。
第九条 订约人的独立性;赔偿
1.被许是一个独立订约人,不是代理人,不是联合投机商的合伙人,不是许雇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许应自费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契约和产品责任保险,涉及与本协议许可商标有关的所有货物与活动,保险总额不少于 美元。被许应向许提供一份保险凭证副本,或其他保险证明副本,这种凭证使许确信其权利以及由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而产生的索赔均已得到了保护。
第十条 广告;宣传
在本许可证授权的被许XX市场内作宣传广告,当事双方都可能希望在协议中包括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各方关于广告类型和费用应分担份额。关于广告的形式、规模和布局,被许希望得到许保证。如果许在被许市场内作关于许可商标货物或服务广告,则它可能希望得到被许资助,例如可按照被许销售总额对在该市场内许、被许和别的被许们的全部销售总额之比来计算。
第十一条 第三方侵权
被许同意,一旦发现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立即通告许。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是否诉诸法律是许独享的权利,但许同意对上述情况采取行动要同被许协商,包括诉讼费以及所得赔偿的分配等。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纠纷的解决:
2.合同的修改:
A 本协议是当事双方关于所涉及标的物的完整协议。以前关于上述标的物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谅解或协议均由本协议代替。
B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当事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说明修改的目的。
3.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如果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终止执行,但这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尽管原协议中不含上述条款,而协议仍将继续被执行。
4.管辖的法律
不管选择何种法律来支配本协议,当事双方应熟悉该法律关于商标、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条款,以保证正确拟订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保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5.遵守管辖的法律
被许同意将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被许在当局管辖范围内定居或按本协议进行活动。被许还同意将遵守一切地方的或国家的对本协议或按协议进行的活动有约束力的一切法律。
6.不可抗力
任一当事方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而被阻止、中断或延时履行其义务或执行协议,只要障碍依然存在,就可免除该当事方的有关义务和协议的履行。
7.非自动弃权
任一当事方未能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利,或者未严格坚持本协议的条款,那么不能认为它放弃了其他权利。
8.平等待遇
被许应特别留心在协议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即如果后来的被许使用费更低,则他也应享受同等待遇。许通常会抵制这种条款,即使答应了,一般也会坚持对之加以限制,例如要被许接受别的许可证协议中对被许不利的条款。
9.通告
本协议所要求的一切通知、支付的款项或帐单等应专人递送或通过挂号邮件或担保邮件(邮资预付的)递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的地址如下,可按随时提供的地址:
若寄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寄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支付的款项和帐单从递送日起生效,如果标明正确地址和付足够邮资后以邮寄方式递送的话,从邮寄日起生效。
作为证据,本协议一式两份已由当事双方正式委派的代表签字使之生效。
甲方(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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