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家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石市政府第129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资料及做法(见附表一):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四)。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带给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三、四)。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1。6工程期限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7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编制报价单以《石家庄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具有家装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三、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带给:
(1)甲方自行设计并带给施工图纸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带给施工图纸,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3。2双方带给的设计方案,图纸务必贴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的要求。
四、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带给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禁止发生《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11条规定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5)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6)损坏原有住宅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7)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7凡涉及4。6条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涉及水、暖、燃气等管道设施拆改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五、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职责。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为甲方带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六、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资料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七、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资料进行带给。
(1)应有甲方带给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如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更换或异议,对工程造成损失,职责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认为材料不合格而甲方要坚持使用并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应由乙方带给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市场备案。实际材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双方所带给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务必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带给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查,其复检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5)甲方所带给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施工人员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双方须签署清单)。如发现损害和丢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八、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8。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4因乙方职责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5决定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职责的依据。
九、质量标准
9。1本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__)。
9。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范围》(GB50325-20__)的标准执行。
9。3室内装修防火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标准执行。
9。4装修人委托施工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能够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人应当返工,并由负责人承担相应损失。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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