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第二条 维修前检验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
附加作业项目
第四条 维修配件材料
配件提供方式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混合□
配 件 类 别原厂配件□ 副厂配件□ 修复配件□ 其他□
具体配件提供方式、配件类别数量需填写材料清单,详细说明。
第五条 维修预算费用
维修类别: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其他□
序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小时)工时费(元)材料费(元)合计(元)
承修方可预收 %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
第六条 车辆交接
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地点为 。
(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费用结算
(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二)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
(三)付款期限: 。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
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
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
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下同),但若甲方自备配件迟延提供的除外。
(四)甲方不按时接车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五)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留置权,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六)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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