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熊伟 性别: 男 年龄:41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 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 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10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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