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赠与方):
乙方(受赠方):
甲方是县矿产资源整治整合前采区矿洞的业主。经过县委、县政府有效主导矿产资源的整治整合后,乙方现已成为该采区矿产资源整合的合法主体,甲方系乙方的合法股东。为了有效地支持资源整合后新成立公司(即乙方)的更好的发展,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属于采区矿洞所用的洞口、进尺、洞内所有配套工业设施等资产无偿赠与乙方,乙方同意受赠甲方前述资产。
2、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3、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撤销赠与。
4、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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