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更好地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具体承诺如下:
(一)租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租户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用于仓储的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为门店的,不得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物品。
(三)经营化学危险品的租户,须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须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从事化学危险品的员工须通过上岗培训,每年还须不定期的培训。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和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原有用途,严禁违章搭建住人阁楼和间隔“房中房”;
(五)每层须设置安全出口,楼梯须直通天面,梯楼宽度不少于1米,禁止安装封闭门窗的防盗设施;
(六)租户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租户应将灭火器材置于醒目和方便提取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逃生通道或堵隔灭火器材的使用。租住人员须学会使用灭火器;
(七)不乱接拉电线,接拉电线要套用绝缘套管,开关要固定,确保电线、开关不超负荷用电,不裸露破损,配电线路应安装漏电和空气开关;
(七)厨房需单独设置,且不得设在通道上。除厨房外,室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不使用和存放“黑市”煤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每套单元住房只准使用或存放不超过2瓶煤气;
(九)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不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租户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
(十二)业主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租住双方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屋租赁、消防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出租屋发生的一切治安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均由租户自行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若租户违反以上承诺,业主将终止租赁合同。
(十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租赁双方各持一份。
承租人:业主:
电话:电话:
年月日出租屋基本情况:
(1)地址:(2)面积:平方米
(3)间数:间(4)租住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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