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以动产抵押物总价值元的设备(或原辅材料)作为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了全面了解,对提供的抵押物和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履行了实质审查的义务,确认该批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料材)的所有权属抵押人,并未抵押给任何单位(人),也未被查封、扣押、冻结,如抵押登记产生所有权争议,所涉及的后果或法律责任由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或材料不真实时,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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