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 向中国 银行 分行申请工程车辆(或机械
设备)按揭贷款,贷款金额(大写) 元整,期限为 个月,用于购买 ,经本公司股东(董事)于 年 月 日召开全体股东/董事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 所购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以 公司名义抵押(或抵押公证),合作经营期限长于上述贷款期限。
二、该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实际上产权属于 私人财
产,我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产权所有人,授权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的车主将上述财产用作银行抵押资产,而我公司无权另行办理该车抵押等经济方面的手续。
三、我公司负责协助办妥借款人车辆上牌(或抵押公证)、保险
等手续,并负责在所有手续办妥后将发票、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公证原件及保险发票、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等资料交回抵押权人银行。
四、在上述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我公司
不予办理该车车籍的转让手续。
所有股东/董事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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