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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02-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研究理论,科学定位律协监事会

  随着xx版《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过生效,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宣告成立。首届监事会成立后,我们立即开始了对律协监事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并通过理论研究,力求弄清律协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功能、职责和行权方式。我们从法人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去探求律协监事会制度的理论渊源,最终形成了一篇十余万字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时,我们看到,由于律协的公法人性质,监督机关的专门化是维护广大律师会员权所必需的制度安排。从一定程度上讲,监事会在律师协会中地位的强弱,反映了律师协会本身的自律、自治程度,和律师协会内部的民主化程度。

  二、考察学习,探寻他人的成功经验

  在对律协监事会工作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准备之后,我们选派部分监事于x年11月初,考察了在全国范围内监事会工作开展较早、较好的深圳、上海和北京市律协的监事工作,听取了三地律协监事会介绍的设立情况、工作内容和工作体会,索取了三地律协监事会成文的经验材料、制度文本和表格资料。我们再次选派部分监事考察了尚未设立监事会的新疆地区的律协内部监督工作。通过考察学习,我们掌握了他人的成功经验。我们体会到,准确处理好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党委的关系,是监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注重工作方式的研究,如何做到公正、公开、有礼有节地行使监督职权等,也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必要前提;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更是全面监督的有效方式。

  三、建立制度,使监事工作行之有据

  在理论研究和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江苏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制定出台了《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监事会工作细则》、《监事会章程委员会工作规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监事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监事会弹劾委员会工作规程》、《江苏省律师协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与常务理事会联合制订)和《驻委监事工作规程》,共计247条、25100余字,形成了监事会工作的制度体系,为江苏律协监事会的运作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些制度受到了全国各地律协监事会的高度肯定。

  四、健全机构,为监督工作铺开道路

  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们设立了章程、审计、调解和弹劾四个常设监事委员会,并且明确了它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这四个监事委员会的设立,表明监事会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性机构,是能够满足广大会员的权利制衡的要求的。在与深圳、上海、北京、新疆等地交流考察学习过程中和全国监事会论坛上,各兄弟省市律协一致认为,江苏律协监事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这四个监事委员会构成了监事会的职权体系;也只有具备了这四个监事委员会,才能实现我们把监事会建设成律师协会的“司法”机关的理想。为了充实这些常识委员会,我们在全国首创了“非监事委员”的制度,扩大了广大会员对监事工作的参与面。

  五、扩大影响,举办全国监事会论坛

  xx年,我们组织全省监事代表,参加了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在此次论坛上,江苏代表作了题为《把监事会建成律协的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律协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几点思考》和《关于完善监事会制度的一些思考》的主题演讲。xx年,由北京、上海、内蒙、深圳、无锡、江苏律协监事会共同发起,江苏律协监事会主办的第三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在无锡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的x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本届论坛以“制衡、协调、自律”为主题,共收到论文59篇,其中我省提交了46篇;在我省所提交的论文中,经与会代表票选,1篇获特等奖,2篇获一等奖,4篇获二等奖,11篇获三等奖。此外,我们还为论坛制定了《章程》,刻制了“组委会”印章,为论坛的常态化作出了贡献。

  六、列席会议,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

  五年半以来,依照章程的规定,监事长列席了会长办公会,正副监事长列席了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了理事会会议并参加了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全部活动,正确行使了监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委员会依章按规行权的职责。律协的行政与监督两大职权体系之间,互动良好,沟通顺畅;律协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无不在这种和谐的氛围中作出和处理。监事会对律协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不仅涉及律协的决策程序,也涉及重要的实体工作问题,还涉及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可以说,监事会充分发挥了建议和监督的职能与作用。只有全程参加活动,才能做到全过程监督,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我们意见,被监督者才能及时纠正错误。

  七、立足审计,全面监督律协之财事

  五年半以来,我们把财务审计工作作为四个监事委员会日常监督工作的切入口,认真做好与外聘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在发现问题、核查问题、解决问题三个环节上下了功夫,切实把好财务监督关。监事会认为,秘书处的财会部门实际上扮演的是律协财务部的角色,财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则带有内部审计的色彩;司法厅和民政厅对审计的要求属于政府监管,监事会的审计才是本会内部(而不是理事会内部)的分权和制衡。因此,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与任期审计中,与省厅审计处、本会财委会一起,主持了整个外部财务审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

  八、考评高管,增强管理层履职意识

  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通过的《江苏省律师协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监事会全程监督了五年半任期中省律协全体常务理事、正副监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正副主任的年度考评述职工作,并组织了全体理监事对律协高管的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监事长当场公布。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情况。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这一制度的推行在广大律师和理监事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九、派驻监事,“两委”监督步入常态化

  本届监事会从任期的一开始就实行了向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派驻监事的制度,经过五年半的实践,我们根据《驻委监事工作规程》的规定,全面参与了各委员会的活动。驻委监事和各委员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了提高,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已经建立。所有工作和业务委员会的所有活动都通知驻委监事参加,实现了委员会通知率的100%和监事参与率的100%,驻委监事工作全面实现了制度化和经常化。驻委监事不仅全程参与了工作和业务委员会的活动,还对各委员会委员的参会情况进行了考勤,并且对委员会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每年年初,全体驻委监事都要就其所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监事报告,由监事会在一年一度的理事会上对各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评价;这种对工作和业务委员会工作成果的评价权和评优否决权使监督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十、积极尝试,专项监督已有序展开

  我们针对x年财务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反映的一些疑问,向理事会提出了四点建议。理事会完全接受了这个建议,财务执行机构就审计机构反映的疑问向会长办公会进行了逐条的详细说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财务工作委员会一起,共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常务理事会根据监事会的建议重新修订了财务工作制度。通过核查,彻底澄清了疑虑,证明省律协财务部门的工作是好的,是令人信服的。监事会在这个问题上,反映迅速,处置得当,为今后对专门事项的个案监督积累了经验。

  十一、监督下沉,与市辖律协全面接触

  目前,我省已有南京、无锡、苏州、连云港、南通五个省辖市律协设立了监事会,宿迁市律协也在常务理事会内部建立了监事制度;在13个省辖市律协中占了46%。此外,淮安市律协还成立了行业监督委员会。我们借助各种机会和渠道,在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中作了推行监事会制度的努力。x年底和x年初,监事会对各市律协和省直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形成了综合报告。在x年2月26日举行的七届七次理事会和一届七次监事会上,监事会向大会作了综合报告。报告全面反映了该次经费使用情况的调查情况,对各市律协和省直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的满意度进行了综述,指出了各市律协和省直分会经费使用的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解决各市律协和省直分会经费使用之存在问题的对策,得到了广大理事的高度肯定,也得到了各市律协和省直分会秘书处的充分支持,为今后对团体会员的监督积累了经验。

  十二、服务大局,力成理事会工作助力

  (一)积极参与扶持和促进苏北律师事业的发展

  在扶持和促进苏北律师事业的发展中,监事会没有缺席。x年,监事会派员与会长、秘书长一起,共同考察了苏北五市的律师业发展状况,走访了苏北五市10家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基层律师的心声。我们还参与起草了《关于苏北五市律师事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草拟了《关于扶持和促进苏北律师事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扶持方案包括恢复苏北律师论坛、倡导南北律师市际对口的交流、组织苏北律师考察学习、在业务委员会中为苏北律师增加名额、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苏北律师的业务培训、取消律师收费标准上的地区差别等诸多内容。同年12月19-20日,以“协作、共赢、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苏北律师业发展论坛在徐州市举行,监事会派员参加了论坛。

  (二)针对律师收费标准的修改提出了论证报告

  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委托,监事会对我省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修订进行了论证。x年10月,《关于重新制定“江苏省律师诉讼业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研究报告》正式提出,全文15221字,包括主文和《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计时收费规则》、《协商收费规则》、《协商收费指导标准》等五个草案。主文在类比了京、鲁、皖、苏、沪、浙、赣、闽、粤、甘、藏十一个省市区律师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指出了我省现行标准的缺陷,分析了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的必要性,提出了新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案。该报告一经提交,立即引起了我省广大律师的强烈反响,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讨论了这个报告,已经手此项修订工作。在省厅的努力下,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即将出台。

  (三)针对律师税制改革之对策进行了调研考察

  根据会长办公会决定,x年8月5日,监事会派员就律师税制改革的对策问题赴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了考察。我们就律师税收查账征收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和走访,提出了详细的工作建议,引起了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的高度重视。

  五年半的任期,稍纵即逝。在这短短的任期中,我们在省厅的监督指导下,在省律协党委的领导下,历经了基础建设、全面启动、扩大影响、巩固实效、继往开来五个阶段,为下届监事会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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