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津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租人) 合同编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855号
乙方: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出租人) 签订地点:上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398号
出租人同意租赁下面详细描述的设备给承租人有偿使用,使用的场所和环境条件在双方确认的使用场所。
2.租赁期限和付款条款
租赁期限为60个月,从送车签收之日起算, 预计交付日期为:20xx年3月25日
1) 在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需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押金)(即:5,500元/台/月*3月*5台=82,500.00元)如果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如:提前解约,超过一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追讨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保证金也不予以退还。
2)租金按照季度预收取,第一季度租金在送车签收后立即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在到期之日前7日内支付)
支付金额:5,500元/台/月*3月*5台=82,500.00元 3)出租人承担双程运费.以上价格包含所有附加税。出租人每次应开具相应额度的有效发票给承租人。
3.使用地点
承租人必须确保设备在承租人预定地址使用和存放:上海津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闵行厂区内 承租人必须确保设备在上述地点使用和存放。如需更换地点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4. 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维护
4.1 设备的所有的维修和定期保养都将由出租人进行,而每日性能例行检查及基本保养则由承租人按出租人所提供的每日保养清单进行。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所有零件的更换和维护费用都将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6:00)内允许出租人、出租人的员工或代理商的员工进入预定地点、接近设备并且提供一个适宜的保养区域以便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养期间承租人必须提供出租人保养人员认可的,其他人员不可进入维护区域,以免产生危险。 由于滥用、疏忽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
4.2 只有出租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才可以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或进行调校。 4.3 由于设备本身正常损耗所引发的事故,出租人必须在12小时内做出响应, 进行紧急维护或抢修。
4.4 出租人必须保证最多在48小时(周一至周五)内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态。 4.5 承租人一旦发现设备发生故障或可能引发设备损害的征兆时应立即通知物 主(书面通知)。在出租人检查完设备、排除故障,给出设备可以再次被使 用的指令之前,承租人不得使用该设备。
5. 遗失和破损的责任
5.1 承租人承担所有第三方因承租人非正常使用设备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和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损坏的支付款额、损失和相关的货物。)
5.2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由于设备故障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6. 设备的使用
6.1 承租人应当确保设备由熟练的专业叉车员操作,这些操作员应当安全操作,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参见附件A),遵从所有适用的法令法规。
6.2 承租人应当根据使用环境决定设备是否适合在该等条件下使用,设备技术参数和使用手册均已随车借用,使用可依据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手册。
6.3 设备必须被使用于本身设计所允许或达到的操作功能运作中。
6.4 操作人员应阅读,充分理解并时刻遵守操作此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守则。
6.5 如设备需在公共马路或场所操作,承租人有责任确保遵从所有相关的要求,并保证设备由证书许可的人员操作。
6.6 承租人应当保持设备处于一个干净的环境中,以及在承租人自己的租赁期间内每天正常的使用和照顾;尤其承租人应该在每班工作开始前根据操作手册检查设备;电池充电的必要条件应该特别坚持。租赁的设备应该根据操作手册进行保养。
6.7 事先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更换地址,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改动、调校或安装其他部件。否则,此合同自动失效,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6.8 租赁的设备发生任何事故,承租人必须马上通知出租人。合同期满后,归还给出租人的设备应该符合设备正常使用后自然损耗下的状态。若符合,则出租人应立即返还全部保证金给承租人;若不符合,使设备恢复到该状态所需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出租人仍应立即返还给承租人。
7. 设备的验收
在设备送达时, 承租人必须检测设备并确认所附的送车/收车验收单(参见附件B),设备是否与详细的条款一致,功能完整、 适合并可安全使用. 承租人验收认为设备不合格时,出租人应负责在三日内重新交付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未经签署<<收车验收单>>的设备的被使用或操作当即视同设备验收完成.
8. 设备的保管
承租人必须确保在整个租赁期间设备被存放在安全的、不受气候影响的地方。
9. 设备所有权
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对该设备不得进行任何转租、按揭, 抵押、典当, 分权等任何导致物权改变的措施。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于设备的遗失、破坏或查封,并且应当保障出租人免受由承租人疏忽而引起的损失、损坏或支出。
10. 保险
10.1 出租人对任何使用设备导致的财产或个人(包括操作者)的损伤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承担相关的专属的保险费用。
10.2 承租人完全承担与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等价的保险费用以赔偿所有可能产生的损坏、破坏和损失。
10.3 承租人应当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给出租人。
10.4 如未采用上述保险, 承租人完全承担与此设备有关的所有可能产生的损坏、破坏和损失。
11. 终止
11.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终止。
11.2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后终止本合同:
a) 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由于设备租赁发生的任何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金额。
b) 出租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交付设备。 c) 出租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 d) 任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期限和条件。 e) 任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给任一第三方。
f) 出租人认为设备已经不适合在承租人的操作环境下使用,或其他出租人不可控制的环境及情况。
g) 如果任一方有破产、解散、或者任一方通过一项自愿解散协议、或者任一方与债权人作任何商定、或转让给债权人、或者对设备造成危险、或被扣押、或其他作为任一方财产的情况。
h) 租赁期为1年及以上,承租人必须提前1个月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如租期结束前1个月内承租人未书面通知出租人,则本合同被当作自动续约1年。
12. 通知
其余任何在本合同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需求或要求必须作书面文件并且用手送方式或预付挂号邮寄方式至另一方在此预定的地址,并且确认在预定时间内到达对方手上。
13.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 准据法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设立、签订、履行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纠纷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以资证明合同双方正式的授权代表在此在上述的日期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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