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电话:020-88886666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电话:020-8888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也理由
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合同约定: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20xx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20xx年8月到20xx年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xx年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xx年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却不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实属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1. 合同1份
2. 补充合同1份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附件: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3份
起诉人: 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三(签名或盖私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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