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陈平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张莉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大安洞口井(原大安盐厂14号宿舍)临街店铺约20m2左右,出租给乙方作为床上用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 租金每月20xx.00元(贰仟元整),收取方式从合同生效日起,乙方首付一月租金,租期每满月收取下月租金,以此类推,租金概不拖欠。
二、 店内装修、装饰及物品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三、 乙方不能在店内生火做饭。租期内的电费由乙方负责。
四、 承租期间卷帘门的日常维护,维修及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 承租期间,如店内发生盗窃,火灾、水灾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 租期如不满一个月则按日由甲方收取租金(注:租期不能低于20日)。
七、 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力,但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八、 甲方在解除合同当日退还乙方租房押金20xx元,大写:贰仟元整(注:押金不能作租金用)。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注合同签定日,乙方须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明租房使用)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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