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地 址:
性 质:
乙方(劳动者) 名 称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岗位职责进行修改、变更。
第四条 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 湖南省长沙市 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 标准 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乙方工作时间。
(二)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为休假日;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决定调整乙方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除法定节假日外,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需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 元/月。甲方可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等在增减30%范围内对前面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但调减后的工资标准与甲方依其制度规定应发给乙方的岗位津贴、奖金等报酬之和,不得低于甲方同工种或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当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按甲方新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生活福利待遇
(一)甲方已将与乙方工作岗位有关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形明确告知乙方。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社
会保险费或基金中依法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应付乙方报酬中直接代扣代缴)。
(二)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含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等)对应的金额之和超过依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包括了这部分金额所应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基金等;相应的全部保险费和基金等由乙方个人承担并负责缴纳(乙方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障机构等缴纳,也可以交由甲方代缴;因乙方未缴纳而相关机关要求甲方缴纳或扣缴的,甲方可以从以后应付乙方报酬中直接扣除,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甲方制订的岗位职责,乙方必须遵守。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失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约调动、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按照甲方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甲方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出现其他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五)无法定事由,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并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乙方退休;
(七)乙方获准出境定居;
(八)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
(九)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1)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2)违反本办法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甲方为录用乙方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甲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收集相关证据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三)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守商业秘密
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均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泄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由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 20xx年 1月版本并于 20xx年 1月修正)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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