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男,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 ,女,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 登结字【 】第 号。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a.(儿子)女儿 由 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b.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 方负责 , 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应于每月1日付清当月抚养费用,汇入 帐号:,直到(儿子)女儿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
c. 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上涨,应适当增加。大学及以后、高中、初中教育阶段期间的有关费用日后由双方另行协商。
d.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方可随时探望 方抚养的孩子。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尊重孩子的意愿,可由方抚养40天(寒假20天,暑假20天)。
三、离婚时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离婚时男女双方无债权。
五、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六、离婚时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方未怀孕。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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