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市______区 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 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 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万元。
讼争双方于 年 月 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 年月 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 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______月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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