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租赁财产及租赁费标准(均以天为单位计算租赁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实际数量、质量以出租方出库清单为准。承租方当面核实产品数量、质量后在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出租方不承担因设计、施工及拼装等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出库后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一、租赁单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止,双方约定承租方承租周转材料总量约计 吨(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租用时间不低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租赁费用,超出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租赁费(以承租方签字认可的出租方设备材料出库清单的.日期当日起计算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之日止)。如承租方存在跨年度工程,因停工原因暂停施工,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双方商议并经出租方盖章签字确定后,方可认定报停生效,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天,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承租方报停期间如有继续施工行为,租赁费连续计费,报停无效。
三、租赁押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约计 吨。
1.1承租方需一次性交纳租赁财产保证金 元整(保证金大写:);
1.2承租方提供担保: ,承租方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2.出租天数按当月天数结算。租赁费用在当月20号结算,并在当月30号前付清租赁费用。待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归还租赁周转材料后,双方最终结算时可优先以押金抵减租金,多退少补。
3.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场地自提,所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可由出租方负责组织,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运输往、返运费;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费用 元/吨/次,分拣费 元/吨/次,扶吊费 元/吨/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4.以上租金、保证金、押金、维修费、运费、丢失赔偿等所有费用必须汇入合同约定账户。
四、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
承租方在使用和报停期间,租赁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周转材料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相符,周转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承租方在归还周转材料前,应对所租赁周转材料表面的砂浆、杂物、焊接件等自行清理、维修,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方可入库,如不清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清理费用。清理费单价如下:钢架管: 元/根、扣件: 元/套、碗扣支架: 元/根,顶、底托(丝杠): 元/个。
五、损坏赔偿事项:
租赁物的损坏认定及赔偿明细见附件。
1.碗扣支架: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
2.钢架管、扣件:租赁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管长度被截短应由承租方赔偿被截短钢管原值的50%,如钢管出现活弯可修的状况即按5元/根收取修理费用,钢架管如有烧焊、压扁、死弯、断裂则视为报废,扣件断裂、缺盖、变形视为报废,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钢架管 元/米,扣件单价 元/套;
3.模板:承租方在归还租赁物前,应对租赁物自行维修、清理,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若不进行维修,出租方应收取原物造价(租赁物原价的)15%-40%的维修费,钢模板在未报废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理,但承租方归还时必须将砂浆、焊接等杂物清除干净,否则出租方加收清理费 元/平方。
4.其它约定事项: 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模板筋板损坏丢失赔偿 元/米,钢模板打洞:14mm以下每个 元;超过14mm模板报废;面板轻微变形可修复的 元/块,边板严重开裂和模板面扭曲变形无法修复及模板面打洞超过四个以上一律视为报废。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 元/吨赔偿。
六、出租变更:
承租方承租的物资仅在 项目工地使用,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周转材料转让或转租给本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材料,承租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未按合同全面履行即构成违约。
1.租赁费用当月20号结算,当月租赁费支付办理期为10日内,如延期支付租赁费,承租方需另承担违约金(自延期之日起按应收金额的 %每日收取违约金),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周转材料,发生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中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承租方存在擅自转租、中途退租的、擅自拆改设备等行为的,须向出租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如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5.本条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
承租方(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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