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全称)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 工程分包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 3.1沙坝出口隧道范围内正洞初支(包括隧道初支,钢架立设、喷浆,大小避车洞、梯车洞支护,风水软管的拆接,喷射平台的搭设和拆接,机械维修保养及管理等)。
1. 3.2设备工具材料(风水软管、手套、雨衣、雨鞋、小型工具等,分包方所领用物资费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回)。
1. 3.3为完成1. 3条所有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准备、施工措施及直至竣工验收的维护等。
1. 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工程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工、管理费及潜在的
第二条 分包价款
2.1工程单价:
工程单价按支护方式分类
立格栅钢架支护每延米综合单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元。
W钢带支护每延米综合单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元。
钢筋网支护每延米综合单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喷砼支护每延米综合单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 元,小写:¥ _______元。
合同价格除包含了完成承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待工费用、承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承包方分包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即使国家和省、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验标发生修改或变更,合同单价也不作调整。
2.2工程计量及付款方式:
工程量按实际喷射延米计算。
第三条 承包人工作
3.1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材料,工具,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包括喷浆机两台,风水软管各一根,电焊机一台),风水软管只提供一根。
3.2为分包人提供生活房屋及设施(工作环境及空间)。
3.3负责为分包人工作提供施工技术交底及技术管理工作。
3.4可以要求分包人撤换由其工作不能胜任、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3.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包人按照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6有权对分包人在工作上违反的条例进行罚款。
3.7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3.8有权根据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分包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分包方不得因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调整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3.9承包方有权合理调动分包方现有机械,人员,进行有偿使用,分包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四条 分包人工作
4.1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负责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3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作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安全施工,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对现场作业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对职工的行为、违约负责。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等事故,全部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4.4负责维修、保护承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及工具,并承担一切维修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如数退还承包人所提供机具设备,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4.5负责配合(承包人)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工作,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4.6负责整齐堆放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节约材料,造成材料浪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照价赔偿。
4.7严格按照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放样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更改造成返工费用自行负责。
4.8不得随意动用工地消防设施及应急设施(违者处以最低500元以上罚款)。
4.9对工作要随叫随到,分包人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迟到或不到按务工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4.10未经承包方书面授权,不得以承包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11承担因分包方原因导致业主对承包方的罚款以及承包方对分包方的罚款,罚款在分包方计量款中扣除。
4.12负责对承包方技术人员提供的工作数据和指令进行复核。有权拒绝执行承包方提供的错误数据和指令,否则,由分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4.13分包方撤离现场时,应清除并运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承包方认可的使用状态。若承包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承包方将从应付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4.14分包方机械设备、人员进出场时,分包方均应向承包方提交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15必须配合承包方统一安排,迎接项目部、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负责搞好洞内文明施工工作。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5.1钢架
5.1.1钢架立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放样立设,中线走样不得大于2公分,方向走样不得大于10公分,标高走样不得大于3公分,钢架下脚不得置于虚碴和活动石块上。
5.1.2钢架连接板必须用螺帽螺母连接牢固,无法连接必须用短钢筋焊接牢固,连接筋、锚杆必须焊接牢固(如发现不牢固,可以视为违反施工条例处以罚款)。
5.1.3锚杆在装设过程中,锚固剂必须按承包人要求装设,视围岩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装设量。
5.1.4在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班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休整加固。
5.1.5钢架及钢筋网的安装,作业人员之间应协调动作,在本排钢架或钢筋网未安装完毕,并与相邻的钢架和锚杆连接稳妥之前,不得擅自取消临时支撑。
5.2喷射砼
5.2.1喷射砼表面必须平顺,无凹凸部位。
5.2.2喷射砼回弹料不能超出规定范围,如有超出,视真实情况进行罚款处理。
5.2.3立设钢架地段掌子面封头必须封好,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以上。
5.2.4在无钢架地段喷射砼必须无围岩露出,表观质量过关。
5.2.5不得剩余喷浆料,如有剩余,对前期有损坏地段进行补喷。
5.2.6作业中如发生风水管塞堵时,必须依次停止风、水、料的输送。
5.4其他
5.4.1各种材料机具设备在用完以后必须整齐堆放,如不按规定摆设,被车辆机械等损坏,照价赔偿。
5.4.2不得随意乱割防水板,防水布,模板等材料,如违反照价赔偿。
5.4.3大小避车洞,梯车洞由于其他影响因素,未施作,如分包人中途退场,后期施工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5.4.8以上工作不按标准施作,造成无法报检,务工、返工费用自负,承包人可以视情况处以罚款。
5.4.9加工剩余的材料或废旧材料合理回收,充分利用。
5.4.10机具设备维修不得耽误正常工作时间,耽误正常工作时间按工地正常运转时间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5.4.1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一经发现,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第六条 安全施工
6.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6.3 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及时上报承包人,并依法处理。
6.4施工安全由双方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标准、规定,搞好防护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6.5进洞人员不得饮酒,穿拖鞋,必须佩戴安全帽(违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6.6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6.7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6.8不得在工地上打架闹事,违者罚款5000-10000元,并立即将打架闹事者开除出工地。
6.9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6.10 在使用氧气、乙炔时,要按规定摆放,操作。
6.11分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在上场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身体不健康者不得参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人员由于各种疾病、伤亡均由分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分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在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其他
7.1合同订立时间:
7.2合同订立地点
7.3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7.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工程竣工验交,确认无遗留问题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其余的条款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分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7.5争议解决
分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因何种因素影响,承包方均不接受分包方提出的任何调价索赔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分包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包方,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上报有关资料。
7.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分包方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所发生的损失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7.8合同解除
7.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8.2因不可抵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7.8.3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7.8.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7.8.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9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7.11除不可抗力以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7.1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各保存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承包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分包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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