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办公系统编号:
购货单位: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供货单位: 株洲市上华机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供方) 签订地点: 时代新材项目部
签订日期: .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供货清单(合同标的物) 单位:元
二、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注: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标准,其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适用于该产品的相应标准、规定、规范的最高标准。供方有责任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标准、规定、规范。
4、没有以上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协议要求执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是: 合格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供方保证提供合同中确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供方承诺标的物的质保期限为壹年,自标的物通过业主装置性能考核并签署性能考核合格证书后开始计算,标的物过质保期后,并不免除供方对其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定后,供方20xx 年 12 月 15 日前将所有标的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如有调整,需方另行通知。现场卸货由 黄浩文 负责,需方验收合格前,标的物的一切风险责任、材料损失和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责。提货人: 黄浩文;交货地址: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五、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按以下方式执行:
供方采用 汽车 方式运输,运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再另行计取。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供方负责。
六、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无 。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1、供方提供不使标的物受损的包装,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的相关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2、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标的物损坏的,供方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
3、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标的物丢失的,供方负责赔偿。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需方根据供货清单对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尺寸、重量、长度进行初步验收(勾选);
2、对标的物质量和技术参数的验收按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
3、需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后,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 3天 内提出,供方应予以积极回应,并在 7 天内处理完成,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对于有争议的产品(或工程要求做检验的产品),双方可共同委托(或由需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如鉴定合格,检验费用由 需方 承担;如鉴定不合格,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损失。
5、需方对标的物的验收与付款,不免除供方对标的物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需方在壹年内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必须更换或修复。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供方交付标的物时,提供合同约定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有效的质量证明资料并加盖供方公章,按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备品备件(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行商定)。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协商后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预付(¥187500)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作为备料款。所有标的物全部到达需方指定地点且验收合格,供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方支付到合同金额的 95% 作为货款,余5% 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次付清; 税务发票送
至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时代新材项目部 。
2、供方同意以下两个要求: ①、供方承诺所有结算按供货清单的单价执行,不随市场价格涨跌波动。若供方单方面提高标的物价格或以涨价为由拒绝供货,则视为违约,供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双倍退还所收的全部货款。
②、需方施工现场如有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已送到需方的标的物不能全部用于需方工程时,需方可将未损坏的标的物按合同附件清单中约定的单价退还给供方,需方可将此部份的货款直接从未付货款中扣除,退还供方的运费由需方承担。
3、供方确认其收受货款的开户银行为: 中行贺家土支行 ;户名为: 株洲市上华机电有限公司;账户: 5734 7870 ;供方如变更帐号,需书面方式通知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需方概不负责。
十一、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与保证:
1、供方在标的物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xx/ISO14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xx)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以保证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2、供方将标的物运至施工现场后,应严格遵守需方和工程总承包施工现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一旦出现由于供方原因造成的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全部责任由供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每延迟一天,供方按 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需方不再需要的,在 7 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若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方面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或存在问题,供方应在 3天 内予以解决;若造成逾期交货的,按以上第1条处理;若问题无法修复处理,供方又不予更换新品,按以上第2条处理。
4、若供方违反以上规定,则需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终止(或解除)合同,且不必支付剩余货款,供方应在 7天 内无条件退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需方的损失(包括工程业主方因此给需方的处罚);
5、需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足额付款。由于需方原因推迟付款,交货期可相应顺延。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天内提供证明,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酌情免除责任。一方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注: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裁决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
1、向需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 株洲 仲裁委员会。
2、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 公章后正式生效,至双方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对标的物质量保证的责任。
2、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与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并成为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 2 份,供需双方各执 1 份;本合同的传真件和复印件均 有效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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