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1号,电话136××0××18。被申请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134××54××40。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二xx年xx月xx日
法条依据: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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