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广州市建筑集团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杜绝各类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科学管理、全程监控、优质高效、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实施品牌战略;实践“建广厦千万,留美景人间”的企业精神。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技术、质量的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属下企业。
第五条 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贯彻法规标准的意识,强化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一系列质量验收规范,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力争工程产品一次成优,杜绝不合格产品,确保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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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工法,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七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岗位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应结合本单位 的专业特点,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可量化的质量目标和创优目标,层层分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制定年度工程施工质量创优方案及措施,编制创优目标计划,并进行管理、检查与督促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广泛发动职工参加QC小组活动,并做好指导、帮助、推进工作;开展QC小组活动,应与企业的方针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活动相结合。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编写出版的《建筑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及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质量管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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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正确使用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确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核。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工程质量通病技术措施,贯彻执行落实《广州市质量通病防护措施》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粤建管字【2005】60号),抓好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水平。教育和考核的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二)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系列规范。 (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四)工程建设各工种操作规范及施工工艺标准。 (五)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施工质量交底分级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向下一级人员布置工作时并应进行施工质量交底。
第十五条 重大的、特殊的工程,应用推广新结构、新工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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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工程,以及使用新型材料的工程,由公司总工室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部技术主任等参加的施工技术质量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前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部位有针对性向生产班组进行施工技术质量交底。交底内容:各工种操作要领、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技革项目和混凝土、砂浆各种等级,配比等。
第十七条 施工前应由生产班组长向工人进行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工序位置、工序搭接等。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文字依据履行签名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项目部要建立结构样板及装饰工程样板间或墙,经验收合格后,以此为参照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过街中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第二十一条 质量否决制度;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 成品保护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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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有每一道工序和岗位负责人。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二)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三)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要马上向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保护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凡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包括主要节能材料和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材质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及复验报告,并且一一对应;材料的检验结果、批量、质量指标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监督抽检。检测单位资质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砂浆、石膏、沥青及特种材料的配合比,应有施工前按设计要求等级做好试验、设计、严格按配合比进行施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留件试验、试压。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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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推广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及时提供各项有关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要有试验人员和复检人员、负责人签字,做到齐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民用建筑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认证贯彻落实节能措施。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导工作。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节能施工中要重点把握4个方面:
(一)墙体、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方面:墙体、屋面和地面围护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二)门窗节能工程方面: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湿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三)采暖节能工程方面: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行随意增减和更换;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配电与照明方面: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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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规定。设备改造主要是照明节能改造,如在公用部位安装节能灯和声、光控感应灯具等。
第三十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颁布的《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检查单元,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对象,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为主要验收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四)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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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检;并按《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对实体质量抽检合格后,再向公司申请办理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及实物质量。
(二)工程办理预验收前7天,项目技术负责人填报《竣工工程预验收(交付验收申请表)》,并连同整套装订成册的工程技术资料送公司审核。
(三)工程技术资料经审核合格后,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组对工程进行观感、细部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和国家强制性条文的部位,要求项目部及时进行整改。
(四)项目部按要求进行整改后,经公司质量部门组织复查合格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填报验收申请表,将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核后,再由建设单位送监督机构抽查。
(五)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项目部,由条方责任主体组成质量验收小组整体工程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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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工程验收组各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如期办理验收,有关方面应采取积极措施,马上整改;大力协助建设单位重新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程资料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有规定和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工程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程资料整理和归档按《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和集团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资料必须坚持实施“三同步”工作方式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实行“三原则”。从工程开工抓起,坚持实行工程档案工作的部署与工程建设部署同步;工程技术资料、文件收集整理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竣工档案的验收与工程竣工同步。实行“参与原则、同步原则、否定原则”严把工程技术资料关。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审查、整理、组卷、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须建立起质量回访工作制度,以指导回访工作计划的指导与实施;回访应做好记录,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与回访的人员;回访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或使用人的意见;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有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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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保修书”,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时,还应按法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对合理使用工程给予提示。
第三十九条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经鉴定确属于施工原因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维修方案和维修计划进行维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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