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11020 实施日期:19811020 失效日期:19901231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
第一条 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办法。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对管内的集装箱运输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办法,抄铁道部备案。
第二条 铁路集装箱分为1吨、5吨两种吨位,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
下列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集装箱和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如生毛皮、牲骨、化肥、油脂、油漆、炭墨、水泥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金属块、盘元等(发货人自装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除外);
3.鲜活货物(其中在一定季节内不易腐烂的货物,可由铁路局确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使用集装箱运输);
4.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三条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吨位的集装箱,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每箱货物件数。如运单内填写不下,应逐箱填写物品清单(可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一式三份,两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退还发货人。填写物品清单时,在“货件编号”栏内填写集装箱号码,“包装”栏内填写货物件数。
第四条 铁路应向发货人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装箱前,发货人应检查箱体状态,如发现箱体状态不良,可要求铁路更换。装箱后,要关锁箱门,进行施封,用10号铁线将集装箱锁闭装置拧固,并在集装箱门锁处拴挂一个货签(一吨集装箱另在吊环上加挂一个)。箱体上严禁张贴任何标志。
集装箱施封由发货人负责。如发货人委托铁路代封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委托铁路施封”字样,由铁路以发货人的责任施封,核收施封费。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集装箱号码和施封号码。
第五条 铁路与发货人或收货人互相交接集装箱,重箱凭封印和箱体现状,空箱凭箱体现状。
发货人向铁路托运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接收。铁路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时,铁路应会同收货人对该箱内的货物进行清点检查。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应在交付的当时编制货运记录,由责任单位赔偿。
交接中发现集装箱损坏,铁路应及时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4),涉及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上签认。铁路集装箱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企业自备集装箱由于铁路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铁路负责赔偿。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第六条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每箱不得超过集装箱的容许载重量。
集装箱的容许载重量为:1吨集装箱810公斤;5吨集装箱4200公斤。
铁路对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应进行抽查。货物装载超过集装箱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按规定补收运费外,并应核收货物超载罚款。
发货人捏报货物品名或重量,致使铁路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发货人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集装箱的装箱和掏箱工作,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办理。委托铁路办理时,铁路核收规定的装箱费或掏箱费。集装箱掏箱后应清扫干净,关闭箱门。
发货人应不断改进货物装载方法,在不超过集装箱容许载重量的条件下,要装满集装箱容积。要码放稳固,防止窜动、倒塌。
装入货车的集装箱,货物与集装箱的总重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第八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与地方运输部门、发送或到达集装箱量较大的企业部门签订协议,积极组织地方运输部门、企业部门和铁路部门的车辆,大力开展集装箱“门到门”运输。
集装箱办理站应根据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发“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作业单”(格式一)严格签证手续。
第九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配备企业自备集装箱(包括企业租用集装箱)。企业自备集装箱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两种。
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须按铁路一吨集装箱设计图纸制造;冷藏、保温、液体、危险品专用集装箱须经铁道部批准,其他专用集装箱由铁路局批准。
专用集装箱的外型尺寸必须符合铁路集装箱设计图纸的要求,便于叉车和吊车作业。
企业自备集装箱要在箱体上标明所属单位、箱号和自重,并在箱体腰部涂刷宽度为150毫米的白色环带。专用集装箱应标明“××专用”字样,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还应按规定涂打有关表明货物性质的标志。
企业自备集装箱要由所在铁路局或该局委托的铁路局鉴定、编号。未经铁路局鉴定、编号的,不按集装箱办理。
第十条 企业自备集装箱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使用企业自备集装箱托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企业自备箱”字样。使用专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重量,应包括专用集装箱自重。企业自备的空集装箱需要回送时,收货人在领取重箱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向原发站回送,铁路按规定核收企业自备集装箱回空运费。
使用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铁路利用回空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
外)收货人在领取时,应连同企业自备集装箱一并领取。如要在领取货物的当日回送空箱,须事先办理回空手续,在站内掏箱后将空箱送至车站指定的地点。
铁路可利用回空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货至“特价运输证明书”中记载的到站,免收回空运费。
铁路利用回空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货时,回空的通用集装箱和箱内所装货物应分别填制货物运单和货票。车站在每份运单和货票“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铁路利用回空,免收回空运费”字样。并将两份运单及货票(丁联)合订在一起。到站后,铁路应及时通知自备集装箱所属单位领取空箱。
第十一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超过下列规定时间,自超过之日起,铁路核收集装箱留置费:
1.在站内装箱时,应于铁路指定的装箱日期当日装完;
2.在站内掏箱时,应于铁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到货通知的为卸车的次日)废止内掏空;
3.到达的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时,应于铁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到货通知的为卸车的次日)废止起,2日内将空箱送回车站;
4.发送的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时,应于从铁路领取空箱的次日内将重箱送至车站;
5.集装箱“门到门”运输重去重回时,应于铁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到货通知的为卸车的次日)废止起3日内将重箱送至车站。
集装箱在站内掏、装箱时,铁路局有权提高集装箱留置费率。在特殊情况下,车站站长可以延长集装箱免费留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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