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1. 工地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 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
退;
3. 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
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
4. 无论是谁至销售现场,「客户到」「欢迎参观」不能
省略;
5. 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上销控
主柜台,如有违反者以罚款一千元论处;
6. 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
或专案助理处问销控,更不能私自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活页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数据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7. 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
是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数据、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 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 9. 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
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作违犯财务纪律论处;
10. 不准随意挪用他人办公用具,因故借用,从速归还; 11. 注意安全防范,不准将易燃物品带入公司 12. 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13. 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毕,上
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14. 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由专案
助理订定)进行打扫;
15. 有客户至现场,原则上同组的同事帮忙倒水; 16. 接待完客户,要把桌上的东西收拾干净,桌椅归位,
并把自己的File夹带回座位;
17. 接待完来人后,实时填写来人表,接听来电后,填写
来电表格;
18. 在柜台区域,不准喧笑打闹,不得看杂志、报纸,吃
东西和睡觉;
19. 接打私人电话应简明扼要,不得超过三分钟,以保证
工作效率,工地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工地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发传真,确需拨打,务必予以登记,缴费,由公司在其次月薪资中扣除;
20. 打长途电话联络客户时,需在长话本上记明,并须经
专案签字同意;
21. 工地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
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22. 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
随时接待来人和接听电话,人员由组长安排;
23. 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
要做一周的周分析;
24. 下班前,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
专案助理处;
25. 工地依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
时间;
26. 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每周工地
排休,应于上周四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及组长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27. 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主委签字批准后,方
可执行;
28. 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29. 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
出。如确有急事,必须外出,则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0. 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
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
处理其它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1. 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
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2. 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由现场专案另行订定,部门主
管核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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