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农和黄*凤为夫妻,⼆⼈共有四个⼦⼥。张*农2013年去世,留有位于某处的房产⼀套,该房产属张*农和黄*凤双⽅共同所有。张*农去世后黄*凤及其⼦⼥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张*农和黄*凤共同所有的房屋由黄*凤和四个⼦⼥按份共有,其中黄*凤占60%的份额,四个⼦⼥各占10%的份额。判决⽣效后,黄*凤因⾝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治病,其三个⼦⼥均同意分割,但其中黄*凤的⼆⼉⼦不同意处置该房屋⾃⼰也不同意购买。⼤家因协商不成,黄*凤和其中三个⼦⼥将⼆⼉⼦起诉到法院。
当事⼈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归⼤⼉⼦所有,其他共有⼈协助⼤⼉⼦办理过户⼿续,⼤⼉⼦给其他共有⼈相应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1.法院对被继承房屋的份额确定后,涉案当事⼈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处置其份额2.按份共有⼈对共有物请求分割的权利应该如何⾏使3.按份共有⼈分割共有财产的⽅式有哪些律师评析:
第⼀,我认为本案不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即市⽯景⼭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争议问题,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已经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并⽣效,四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确定按份共有权后,没有对共有物处分进⾏约定并达成⼀致,依据《》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三分之⼆以上按份共有⼈同意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进⾏处分。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得到⽀持。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可以协商确定分割⽅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未能协商确定分割⽅式的情况下,由于共有涉案房屋为不动产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分割⽅式,应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被告没有能⼒将共有房屋折价款⽀付给四原告,故如果采⽤折价⽅式应将共有房屋归四原告或其中之⼀,由四原告或其中之⼀按照合理价格及被告的份额确定折价款给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个⼈认为,四原告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得到⽀持,在共有⽅式上,请法院考虑到黄*凤年⽼多病急需⽤钱的基础上,确认合理的财产分割⽅式,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