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1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3、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5、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2条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2、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3、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4、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5、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条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1、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2、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3、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4、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5、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7、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4条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2、洪泛区。 3、淤泥区。
4、居民密集居住区。
5、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6、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7、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8、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9、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10、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11、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5条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1、地形、地貌。
2、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3、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4、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5、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6、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7、洪泛周期年。
8、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9、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10、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第6条填埋场场址选择应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科学研究等有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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