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 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 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各用工部门对学生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并于每月初上报学生工作部《学校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负责学生勤工助学事项,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每次上岗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日志》,每月月底上交用工部门审核,各用工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月初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从学院按年度划拨的学生奖助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支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工资的统计、制表、验收,财经处负责工资的审核、稽核。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的岗位。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设岗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或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
1. 学校行政、教学等部门的辅助工作岗位; 2. 学校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特殊技能要求,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后,可录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方式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初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申请勤工助学的同学必须持本人填写,并经辅导员、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招聘会。
第二十二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各科学习成绩及格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招聘会。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聘会被各用工部门录取的学生方可参加本学年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2. 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3. 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及其他违纪活动者; 4. 不服从学校统一管理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刻苦学习,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完成用工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佩带统一制作的\"勤工助学工作卡\",遵守岗位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及时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报告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二种:按小时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按小时计算,临时岗位按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时间。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7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
节。学生工作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发放前需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学生工作部具体审批并计算工资。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资报财经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在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岗位每学年轮换一次,在学生报名的基础上,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客观推荐。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私自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不予资金支持。未经批准的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十四条 在学年内用工部门如需更换勤工助学学生,用工部门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换人申请表》和《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各系要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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