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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关于国企改制职工安置问题及执行对策研究
程波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摘 要 目前,国企改制工作从产权制度改革、结构布局和人员身份转换方面经验基本成熟,改制后的企业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民经济,加快构建新发展企业格局,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改制中面临问题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到国企改制的成果和企业正常经营,文章针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可能出现的问题,特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进而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关键词 国企改制 职工安置 权益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18-133-02
国企改制是指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原有的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进行改变,通常是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含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成为由国有资本进行控股、或相对控股、或参股或国有资本不进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的企业。
一、改制企业面对问题及应履行的义务
目前,国企进行改制中存在方案不完善、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合规等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后如何被安置问题成为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如果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必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损坏企业形象,影响社会安定。为更好应对和防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企改制相关政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对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定义务
1.经济补偿。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度的工资;6个月以上的而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度工资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取得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部分职工的月度工资高于改制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月度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同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对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由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同时该部分国有净资产,改制企业的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要求政府采取保全措施,如需处置必须在征得职工同意后
进行。
2.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支付。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确认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及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对经确认拖欠或欠缴的费用可以从变现的企业资产中全额进行清偿,或从企业净资产及企业有效资产中进行一次性扣除,新企业接手经营后,由改制后企业上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由新经营企业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分期补缴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关系解除或终止及转移事宜。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应当向职工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和档案资料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资料应至少存档2年备查。
(二)对于继续留用的员工,应处理好与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义务
1.经济补偿。对于国企改制后继续留用的员工,需结合改制后企业的性质不同分类处理:
(1)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同时继续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留用的员工之前的工龄应合并计算,同时,原企业无需向留用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企业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继续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对于继续留用的,可在支付完经济补偿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的签订。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企业,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对于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该类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社保关系的处理。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继续留用的职工续缴社保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保费用。
(三)特殊情形下的职工安置的义务
1.内部退养(简称内退)人员的安置。内退主要是指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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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在企业工作满三十年的职工,包括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人员,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对于内退职工,改制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内退人员生活费。企业改制时内退职工可自行选择一次性地领取生活费,并由企业一次性的为其预缴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由改制前和改制后的企业协商,由改制前企业一次性的将内退职工所需资金划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出现工伤(含职业病)职工的安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因工伤出现残疾或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等级,应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1)经鉴定为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可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经鉴定为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解除劳动关系,伤残抚恤金可从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或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并负责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3)经鉴定为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本人申请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需同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对职工安置的建议
对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单独或专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充分结合当地政策,编制改制方案前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保障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合法合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编制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1)改制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分流安置的意见;(2)职工工资拖欠等债务的处理办法;(3)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变更及重新签订的意见和办法;(4)职工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补偿金支付办法;(5)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处理办法;(6)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7)政策要求的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添加的其他内容。
(二)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布
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处理该项工作时,一定要充分地给予员工知情权,尽最大可能地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下,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对
于职工的安置内容或方案需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同时尽最大可能地征询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具有决策能力的、广大职工信服的高素质员工代表加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参与安置方案的草拟、研究和讨论。同时及时将安置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审议,尽可能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对于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1],要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公告栏等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进行实施。通过这些措施进而充分取得广大职工的信任,尽最大可能地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和理解,保证改制工作稳步地和有序地推进。
(三)安置方案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并经审核同意
职工安置内容或方案涉及劳动保障事项,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核批准后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为后续职工安置问题处理提供准则,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规范地操作,尽最大可能地体现职工意志。
(四)建立安置、经济补偿等费用保障机制
对于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安置费用,改制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运用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妥善安置内退、离退休职工和工伤职工,坚持合理合法合规的态度,积极处理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保障机制,对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负责,及时发放到位,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
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程序,积极推进员工安置工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度公开和程序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同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力量,摸清员工的正当、合理诉求,进而制定多种合理地安置措施,并让每位职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安置方案,使企业和员工双方找到最佳安置平衡点,从而达到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安定。
三、结语
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安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涉及企业改制合法合规的问题和企业、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国企改制应结合改制前后企业的性质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可行政策,并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等组织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1]徐作土.浅谈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问题和对策[J].企业文化,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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