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煤炭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附件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途径,是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为进一步推动天隆煤炭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上台阶、安全创水平”活动的深入开展,促使各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奠定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坚实基础,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及神华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神华安[2005]316号),结合天隆煤炭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隆煤炭分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二条 各单位考核评级分为安全综合管理及其它占40%,业务考核项目占60%。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按照每年煤炭分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和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煤炭分公司每季对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前两名煤矿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未达标(85分以下)的煤矿给予2万元处罚,对安全绩效和质量标准化
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同时取消全员季度安全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惩办法。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单位及各专业考核验收,煤炭分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各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在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时,应保持正常生产,实行动态检查,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终考核评级的依据。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级,首先经各煤矿考核、验收,再向煤炭分公司申报。达到神华二级标准的单位由煤炭分公司考核批准;达到地方一级标准的单位,需煤矿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考核批准。
第七条 各煤矿必须从严掌握标准,不走形式,更不得弄虚作假,严格对照标准对所属科室、区队、班组、车间每月进行严格验收考评。
第八条 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达标单位不采取终身制,每季实行动态验收,对降级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 天隆煤炭分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煤炭分公司安监处负责日常管理,各煤矿照此归口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天隆煤炭分公司安监处。
第十一条 本标准及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神东天隆煤炭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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