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期间送达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第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2.16 【实施日期】200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 《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 京高法发[2005]第3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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